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九条 本市统筹规划建设防灾减灾教育基地,开展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政府投资建设的防灾减灾教育基地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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