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九条 本市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跨部门、跨区域、跨灾种的综合监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