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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