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十一条 本市按照国家制定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国家尚未制定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先行制定,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备案。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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