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十二条 本市依托市气象部门建立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规范预警发布的权限和程序。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发布一级、二级警报,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或者授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向驻京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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