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八条 获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报送信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二)对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报告;
(三)对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间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报告,法定节假日、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实行每日报告制度;
(四)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的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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