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六条 本市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构成的信息收集与报送网络,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本市设立并公布全市统一的紧急救助电话号码,方便公众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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