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十五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发布警报后,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同时调整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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