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进行人员疏散、引导救援等工作,并立即向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