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同时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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