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采取授权发布、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采取授权发布、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