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十一条 市或者区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配有统一应急标志的交通工具在应急处置与救援期间优先通行;有关通信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应急指挥通信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