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四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处置结束,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