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恢复与重建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按照短期恢复与长远发展并重的原则,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恢复与重建所需的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区、县人民政府落实恢复与重建所需的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有困难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恢复与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管理,保证其规范使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恢复与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管理,保证其规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