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尽快恢复受影响地区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尽快组织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加强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与犯罪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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