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因应对突发事件采取措施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国家没有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补偿办法。
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
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