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十条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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