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突发事件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保险服务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