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应当组织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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