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