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损失评估情况和有关规定,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地区和行业给予费用减免、贷款贴息、财政资助等政策扶持,组织提供物资、人力等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