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本市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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