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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