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区、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向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市或者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备案;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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