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制定应急预案的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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