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机制,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新闻媒体和网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新闻媒体和网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