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第六条 市和区、县红十字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聘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10-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