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第四条 本市按行政区域建立市和区、县红十字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街道、乡镇建立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基层红十字会组织。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10-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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