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10-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