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三十三条 既有居住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该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逐步实施节能改造。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范围、要求和项目实施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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