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确认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通过信函或者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按照告知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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