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