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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