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