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学习驾驶或者实习期间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未按照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或者教练车乘坐无关人员的;
(二)在实习期间内驾驶禁止驾驶的机动车的;
(三)在实习期间内驾驶机动车在快速车道内行驶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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