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停放车辆的;
(二)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
(三)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停车上下乘客的;
(四)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车待客、揽客的;
(五)公共汽车、电车违反驶入停靠站规定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