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的;
(二)违反规定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侯的;
(三)借道超车的;
(四)占用对面车道的;
(五)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一)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的;
(二)违反规定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侯的;
(三)借道超车的;
(四)占用对面车道的;
(五)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