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三)夜间未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
(五)机动车发生故障后尚能移动,未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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