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非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牵引机动车的;
(三)救援车、清障车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四)行驶速度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六)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七)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行道内停车的;
(八)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九)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十)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十一)货运机动车车厢内载人的;
(十二)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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