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施工作业单位立即改正,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消除隐患的,责令停止作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