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拨打、接听电话、观看电视的;
(二)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三)连续驾驶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五)违反规定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或者停车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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