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的;
(三)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四)机动车号牌不清晰或者不完整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货运机动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未喷涂放大的牌号、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七)大、中型客运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喷涂准乘人数或者经营单位名称的;
(八)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未放置有效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环保合格标志的;
(九)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十)总质量在3.5吨以上的货运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后防护装置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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