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二)驾驶机件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驾驶机动车的;
(五)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卡的。
(一)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二)驾驶机件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驾驶机动车的;
(五)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