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