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市依法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肇事车辆按照相当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先行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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