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收集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以及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证据,并妥善保管,检验、鉴定后应当立即发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