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六条 现场勘查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按照要求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现场。
在当事人拒不服从、无力实施或者遇有影响公众利益的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单位代为当事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应当接收、保管从现场清理的物品。
故障车的清理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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