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或者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危险物品运输事故报警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协调事故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