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