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驾驭畜力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下车牵引牲畜的;
(三)未按照规定超车的;
(四)并行或者驾驭人离开车辆的;
(五)使用未驯服牲畜驾车、随车幼畜未拴系的;
(六)停放车辆时未拉紧车闸、拴系牲畜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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