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或者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停车滞留的;
(四)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
(五)在人行道、人行横道上骑行的;
(六)未按照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
(七)行经人行横道未避让行人的;
(八)突然猛拐或者在其他车辆之间穿行的;
(九)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十)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十一)未被交通信号放行的非机动车进入路口的;
(十二)制动器失效在道路上骑行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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